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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苏州男子在银行开了八个账号存了450次10元,存了三天后银行报警

    信息发布者:zzz442967714
    2017-12-15 23:14:28   转载


    应当说的是,这种做法极其不可取。


    回答这个问题确需了解整个发生的过程。事情的开始是这样的:某一天,某银行一开门就进来3位男士,说要开200个账户。这个当然被银行拒绝了。


    这个拒绝非常合规,因为根据央行规定,自2016年12月1日起,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,每人在同一家银行,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,如果已有Ⅰ类户的,再开户时只能是Ⅱ、Ⅲ类账户。这规定专指借记账户。


    那么,个人在同一个银行所分为的Ⅰ类、Ⅱ类、Ⅲ类账户,又是怎么划分的?是这样的:Ⅰ类账户是全功能大额账户;Ⅱ类账户可办理存款及取现、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及限定金额的消费等;Ⅲ类账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,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。


    所以,后来这3位男士只开设成8个账户。


    过分的是后续的发生:据媒体报道,三人霸占了银行的两个柜台,一次存钱只存10元,奇葩之举延续了3天,连不少市民都不满了。银行在3天后报警,银行工作人员和警方相劝也未起作用,最后被警方以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进行治安拘留。当事人之一这样向警方解释行为:“我喜欢这样存钱,这样好玩,我喜欢存钱的感觉”。


    喜欢存钱的感觉当然不能影响别人的存钱需求。而且事后警方调查发现,其中一人因与银行有债务纠纷,这三人才做了此种事情。


    因为与银行有债务纠纷,就采取的这种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,显然是不可取的。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效率,影响了其他储户存取款或者办理银行事务的便利性。因为资源就是那么多,你这样一个人霸占了一家银行资源,自然就会影响其他人的事项。


    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,协商不一致,那么就要通过法律方式处理。法庭的判决不满意,还可以上诉。因为法律是目前能够解决纠纷最佳手段。当然,这里的时间成本、费用等,也要考虑在内。


    最后普及点法律常识。扰乱企业经营秩序,如果没有打砸抢行为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,应归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处罚范围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,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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